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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监委、标准委使用英文译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认监委、标准委: 经总局领导批准,认监委、标准委英文译名分别确定如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CNCA。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英文译名为: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SAC。 请你们对外活动中统一使用此译名。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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