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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在天津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准设立天津和上海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包信托字[2002]22号)和《关于申请设立天津西市大街证券营业部的报告》(包信托字[2002]2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天津设立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营业部的筹建须在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监督下进行。证券营业部经验收合格后,请持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的开业批复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加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在天津营业部开业后妥善做好原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的停业整顿和客户转移工作。 四、证券营业部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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