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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市函[2002]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报》(冀药市[2002]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周边地区有经营门店的中药材经营户原持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其取证无《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依据,上述中药材经营户不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请你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2)第80号)和我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03号)精神,做好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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