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两个文件。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