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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关于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初审意见》(深证办发字[2001]31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具备规定的条件,同意授予其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裴继伟、乔久立、于海鸿、陈华和夏和平具备规定的条件,同意授予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三、请你办持此批复到我会领取有关资格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述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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