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棉麻仓库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综函[2001]24号)的要求,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具体修订的《棉麻仓库建设标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棉麻仓库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综函[2001]24号)的要求,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具体修订的《棉麻仓库建设标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