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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38号——2000-2001年厦门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在其代理的4个国债项目设备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违规事实的公告


【颁发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查,2000-2001年厦门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在其代理的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4个国债项目设备招标工作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主要违规事实是: 一、违规开展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所有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备案; 三、部分项目未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公布招标公告; 四、部分项目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 五、部分项目招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制; 六、部分项目没有开标记录; 七、部分项目评标报告中投标人与开标记录中的投标人不符; 八、部分项目评标专家组由双数评委构成、多次聘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无职称人员作为评标专家; 九、部分项目投标商只有1家或2家,未达到法定开标条件擅自开标定标; 十、部分项目未在开标前明确评标原则或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简单化、定标随意性大; 十一、部分项目招标未按规定设立工作台帐; 十二、招标文件均未要求投标方提供软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第十九条、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647号)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厦门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资格降级处理,由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降为乙级(预备)资格。 厦门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刻反省,认真整改。厦门市经发局要加强对厦门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做好整改工作。各地经贸委要督促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以此为戒,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在今后招标工作中杜绝类似的问题的发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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