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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赣建办函[2002]3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我部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同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也规定了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工程的等级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相应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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