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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5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山东、河南、贵州、山西、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铝股份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8家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在 2002年度由中铝股份公司在北京市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铝股份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铝股份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 成员企业名单(广西部分,其余略)
┌───┬────────────────┬────────────┐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 ├───┼────────────────┼────────────┤ │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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