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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2]第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在一些媒体上出现了“陷阱女人”、“心动,行动”、“夜来香”等内容的声讯服务广告。这些广告,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声讯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无上述资格者,不得发布声讯服务广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声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发布含有上述问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三、声讯服务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声讯服务广告中必须含有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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