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定(送审稿)的请示》(川价[2002]66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00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