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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四川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7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定(送审稿)的请示》(川价[2002]66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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