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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5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取得的复印件能否作为付款凭证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可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税务部门要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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