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研究所: 为规范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装备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装备建设更好地为创新工程服务,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综合计划局是院装备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
(二)指导并组织研究所制定所装备建设方案,并会同专业局审核;
(三)编制并下达院科研装备专项计划(简称装备专项),核拨装备专项经费;
(四)督促、检查全院装备计划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宜;
(五)组织对研究所装备建设的绩效考核。
第二条各专业局配合综合计划局进行装备计划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审核装备建设的有关内容;
(二)督促、检查装备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三)协助对研究所装备建设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研究所是装备计划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研究所装备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确保研究所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和专项经费使用;
(三)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开展创新研制,发挥科研装备建设投资效益。
第二章院装备专项计划
第四条院装备专项计划包括“择优支持”、“共建共用”、“创新研制”三部分内容,主要对重点基地、重大任务、优秀团队、大型装备共建共用和创新研制予以导向性支持。
第五条院装备专项计划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业务局编制,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择优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技术平台中的大型关键设备所需经费予以匹配支持,原则上单台(套)价值约为170万元以上,院、所经费按3∶7的比例控制。
第七条共建共用计划重点支持研究所有共同需求,投资规模较大的通用型科研装备,购置经费按院、所(含共建单位)1∶1的比例控制,设备依托单位负责共建共用大型装备的资产管理。
第八条共建共用计划的立项,需由项目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向综合计划局提出申请,综合计划局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会同业务局组织可行性论证,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装备共建共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研制计划重点支持结合科研特殊需求,自主创新研制的科研装备(主要为100万元以上的研制项目),院、所经费按2∶1比例控制。
第十条创新研制项目立项,采取自上而下部署和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管理。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研究所装备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研究所根据创新工程的部署和可能筹措的资金,编制研究所装备计划,计划应明确装备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内容、年度实施方案与经费概算及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研究所要加强整体调控能力,集中资源、统筹安排装备购置和创新研制,确保科研装备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研究所装备计划资金的主要来源: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引进优秀人才专项经费;承担国家、院或地方科研任务经费;从企业或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院科研装备专项匹配支持经费。
第十四条院装备专项计划一经批复,研究所应严格执行,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实施的经费总量和大型设备清单(大于100万元),列入研究所的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因情况变化,需要对计划内容作局部调整时,研究所可在院支持经费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出调整方案,报院审批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对单台(套)在17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装备,研究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确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研究所应制定严格规范的采购工作程序,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和院的统一采购,认真组织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具体按《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所科研装备建设应由法人负责,合理配置资源,精心组织实施,促进本所科研条件的迅速改善。
第四章论证与实施
第十九条为确保装备建设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大型装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按《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装备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大型装备的立项可行性论证,由院所两级分别组织:
(一)大型共建共用装备立项由综合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可行性论证。
(二)共建共用装备以外的大型装备由研究所组织可行性论证,其中500万元以上装备必须于论证前15日向综合计划局通报。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研究所应根据论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或调整实施方案。院装备专项计划支持的装备应在论证后10天内将论证材料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计划局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下达院装备专项计划控制数。
第二十三条院将根据研究所装备计划的实施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计划内容和对研究所的支持强度,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主要用于科研装备的购置、研制和改造所需的直接费用,并形成固定资产。院专项投入不包括办公用具、交通工具、实验环境、消耗品、设备运行费、管理费及人工费等非直接开支。
第二十五条对于院专项支持的科研装备,院将在计划金额和支持比例的范围内,按采购合同或《研制项目合同书》拨款。
第二十六条采购和研制过程中节余的院专项支持经费,原则上仍可由研究所继续安排使用,但须向综合计划局提交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设备到货和安装时,研究所应组织验收小组,制定设备验收办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货物点验、安装调试、指标测定、支出审核等验收,并填写验收文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八条进口设备验收应遵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执行,研制设备按《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科研装备属国有资产,研究所拥有管理权及使用权,研究所应按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科研装备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研究所应加强科研装备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综合计划局将会同专业局对研究所科研装备的管理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