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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二、取消小额现金账户后,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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