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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向我会上报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整顿方案中要求公司依法承办的申请报批事宜。 四、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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