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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5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福建、湖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结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上海、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5%比例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确良管理和检查。 附件:

福建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名称 地址 福州分行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 厦门分行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 宁德分行宁德市蕉城南路15号 莆田分行莆田市城厢区学院路416号兴业大厦 泉州分行泉州市丰泽街兴业大厦 漳州分行漳州市胜利西路龙门大厦 龙岩分行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 三明分行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一号 南平分行南平市滨江中路399号 上海分行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深圳分行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 长沙分行长沙市韶山北路108号农贸大厦 北京分行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9号甘家口大厦 杭州分行杭州市延安路286号 广州分行广州市东山区天河路15号润粤大厦 南京分行南京市珠江路63号 重庆分行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5号 济南分行济南市经十路71号 宁波分行宁波市中兴路676号 武汉分行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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