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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第25号——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第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根据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盘锦大米原产地域范围拟划定为盘锦市(大洼县、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龙台区)所辖现行行政区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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