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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函[2002]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山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确认,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的停产整顿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同意恢复上述两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发给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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