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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暨核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兴证筹[200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核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1500万元人民币。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02]第002号)验证,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核准下列单位的股东资格和出资额: (一)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14000万元 (二)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14000万元 (三)黑龙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13000万元 (四)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 6000万元 (五)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 7000万元 (六)哈药集团有限公司13500万元 (七)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4000万元 上列出资单位中,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应尽快予以规范。 二、核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我会对贺朝贤、贾哲、李明智、陈灏康、艾立山担任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异议。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上述人员须辞去在其他单位兼任的职务,辞职事宜由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四、暂不核定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类型,给予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须向我会另行申请资格;过渡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公司类型。 五、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请你们将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交我会,并为上述两家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请你们接此批复后,到我会领取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七、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对齐齐哈尔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的收购工作。收购事宜由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结果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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