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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大鹏[2001]207号)收悉。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根据经我会批准股权变更增加两家新股东(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同意你公司因股东名称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二、同意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删除单一股东持股及表决权不得超过4.4%的表述,以及增加在董事会下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内容。 三、同意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住所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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