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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4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含正证、IC卡副证和皮套)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8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业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件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1.5元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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