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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税号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硝酸钾 2 31042090氯化钾 3 31043000硫酸钾 4 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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