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国海管字[200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十分重视。目前,沿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一些地区已经批准实施。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编制报批工作迟缓,有的地方贯彻落实工作抓的还不够紧。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海域法》的顺利实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
尚未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的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报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要组织人员,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1)修改完善各项成果。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要立即报国务院审批。此项工作务必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
二、全面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地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尚未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地区,要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2),在2002年全面开展编制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完成但尚未报批的地区,要参照成果要求进行修改,并加快报批进度,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报省级政府批准。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要立即向社会公布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海域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管理海域使用活动。新发生的项目用海,必须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已发生的项目用海,凡是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尽快进行调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并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或使用海域的,要按照《海域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2.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省(区、市)都应建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一级类:位于登记表左上方。
2.二级类:位于登记表第一列,包括代码和命名。
3.海洋功能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代码和功能区名称。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详细类型、二级类型。如“诏安湾(地点)浅海(详细类型)养殖区(二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6.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功能区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7.使用现状:位于登记表第六列,说明开发利用情况,如与功能区划不符合,应标明。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管制措施及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海水水质标准等)。
9.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八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功能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登记表具体形式见附录2。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影坐标与比例尺
区划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坐标系。
区划图件采用A0幅面,比例尺不低于1∶25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图件要素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格、文字标注。
2.海洋功能区划专题要素,包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类型等。
3.图例。
4.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高程系、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单位落款等。
(三)技术要求
图件制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技术规程》,其中图例部分需要根据新的海洋功能区分类体系(见附录3)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图例见附录4。
四、区划编制说明
区划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区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指导思想,着重说明区划的工作思路及重点和特点。
(二)区划的主要内容。
(三)区划的编制过程及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情况。
(四)区划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五)省级人民政府对区划的审核情况,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区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应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五、区划报告
区划报告是区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区划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区划研究成果。
区划报告要参照文本编写大纲进行调整,使其能够相互一致。
区划报告的电子文档应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附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2005年和2010年两个时间段),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能够达到的目标(内容包括: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的用海需求的程度,海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程度等)。
第四条区划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
第六条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产生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
第二章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
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
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十条面临的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的数量。
第十二条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如港口个,航道个,锚地个,其中重点功能区包括等港口。
第十三条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五条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六条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七条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八条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九条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二十条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二十一条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四章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第条 全省重点海域的名称和划分依据。
以下条款阐述重点海域的范围和主要功能,重点功能区的调整计划和整治计划:
第条 __________海域
第条 ……
第五章实施措施
第条 区划编制与审批: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工作提出要求。
第条 海域使用管理: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第条 海洋环境保护: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第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2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编制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市、县(市)都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比例尺为1∶5万,重点海域比例尺为1∶2.5万至1∶5000。有关要求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四、区划编制说明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五、区划报告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附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2005和2010年两个时间段),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能够达到的目标(内容包括: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的用海需求的程度,海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程度等)。
第四条区划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其中,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市毗邻海域,重点是市区毗邻海域;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县毗邻海域。
第六条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产生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
第二章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在全省或全市海洋开发保护格局中的地位。
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
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省及市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十条面临的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的数量。
第十二条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如港口个,包括等;航道个,包括等。锚地个,包括等。
第十三条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五条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六条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七条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八条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九条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条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一条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四章实施措施
第条 海域使用管理:提出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制定局部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通过调整计划,切实做到以海洋功能区划引导和制约用海需要,促进海上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开发利用成本,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条 海洋环境保护:提出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提出部分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或周围海域的环境整治措施。
第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