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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寿险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三、各寿险公司应该切实加强核保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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