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综[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和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要求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单位“两金”清欠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两金”清欠工作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亏损、微利或税后利润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应缴“两金”。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为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停止“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的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一)中央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由中央企业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军工等原实行“两金”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扣除已下划地方企业欠缴“两金”后,由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总局、国防科工委汇总所属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地方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地方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删去《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类的第7111款“两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五)、《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六)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一、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四、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附件一:
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
│ 项目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欠缴“两│申请转增国│批准转增国│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2) │金”余额│家资本金数│家资本金数│
││(1) ├─────┬────┤(3) │额(4) │额(5) │
│││批准文件及│减免数额││││
│││文号│││││
├────┼────┼─────┼────┼────┼─────┼─────┤
│能源基金│││││││
││││││││
├────┼────┼─────┼────┼────┼─────┼─────┤
│调节基金│││││││
├────┼────┼─────┼────┼────┼─────┼─────┤
│ 合计 │││││││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意见(签章): │税局意见(签章):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五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
│ 项目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欠缴“两│申请转增国│批准转增国│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2) │金”余额│家资本金数│家资本金数│
││(1) ├─────┬────┤(3) │额(4) │额(5) │
│││批准文件及│减免数额││││
│││文号│││││
├────┼────┼─────┼────┼────┼─────┼─────┤
│能源基金│││││││
├────┼────┼─────┼────┼────┼─────┼─────┤
│调节基金│││││││
├────┼────┼─────┼────┼────┼─────┼─────┤
│ 合计 │││││││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意见(签章): │税局意见(签章):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五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
│ 项目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欠缴“两│申请转增国│批准转增国│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2) │金”余额│家资本金数│家资本金数│
││(1) ├─────┬────┤(3) │额(4) │额(5) │
│││批准文件及│减免数额││││
│││文号│││││
├────┼────┼─────┼────┼────┼─────┼─────┤
│能源基金│││││││
├────┼────┼─────┼────┼────┼─────┼─────┤
│调节基金│││││││
├────┼────┼─────┼────┼────┼─────┼─────┤
│ 合计 │││││││
├────┴────┴┬────┴────┼────┴──┬──┴─────┤
│县(市)财政局意见(签 │县(市)国税局意见( │省、自治区、直│省、自治区、直辖│
│章):│签章):│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市国│
│││市财政厅(局)意│税局意见(签章): │
│││见(签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七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县(市)、省级财政和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四: 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
│ 项目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欠缴“两│申请转增国│批准转增国│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2) │金”余额│家资本金数│家资本金数│
││(1) ├─────┬────┤(3) │额(4) │额(5) │
│││批准文件及│减免数额││││
│││文号│││││
├────┼────┼─────┼────┼────┼─────┼─────┤
│能源基金│││││││
├────┼────┼─────┼────┼────┼─────┼─────┤
│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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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县(市)财政局意见(签 │县(市)国税局意见( │省、自治区、直│省、自治区、直辖│
│章):│签章):│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市国│
│││市财政厅(局)意│税局意见(签章): │
│││见(签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七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县(市)、省级财政和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元
┌──────┬──┬─────────┬─────────┬─────────┐
││企业│ 欠缴“两金”余额 │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
││名称││数额│数额│
│ 项目 │├────┬────┼────┬────┼────┬────┤
│││能交基金│调节基金│能交基金│调节基金│能交基金│调节基金│
├──────┼──┼────┼────┼────┼────┼────┼────┤
│一、国有企业││││││││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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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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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企业││││││││
│小计││││││││
│││││││││
├──────┼──┼────┼────┼────┼────┼────┼────┤
│││││││││
├──────┼──┼────┼────┼────┼────┼────┼────┤
│ 合计 ││││││││
└──────┴──┴────┴────┴────┴────┴────┴────┘
填表说明:1.本表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税部门根据《附件一》和《附件二》汇总填列;
2.本表一式四份,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税部门各留一份,分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
附件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元
┌──────┬──┬─────────┬─────────┬─────────┐
││企业│ 欠缴“两金”余额 │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
││名称││数额│数额│
│ 项目 │├────┬────┼────┬────┼────┬────┤
│││能交基金│调节基金│能交基金│调节基金│能交基金│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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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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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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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企业││││││││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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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同级国税部门根据《附件三》和《附件四》汇总填列;
2.本表一式四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同级国税部门各留一份,分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