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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例行停牌时间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市场字[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改进现行停牌制度的请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修改现行停牌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例行停牌时间由原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即2个交易小时)改为交易日开市后停牌1小时。请根据相关技术准备情况,协调落实实施时间,并在正式实施前多次公告市场,以充分提示投资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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