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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失效]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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