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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登记和核准制;核准和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新的批文格式(见附件)。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和2002年新启用的新批文格式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启用的新批文格式(略) 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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