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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2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偏高问题,我委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国家计委关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情况及相关问题调查报告》(计价格[2002]74号)。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议你市选择今年上半年适当时机,最迟不得迟于今年内,将首都机场高速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现行每车(小车)15元降低到10元;其他车型收费标准亦相应降低。 二、考虑到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时已对机场高速路收费年限作了承诺,因此,机场高速路的收费年限可暂不调整。 请你市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委,以便我委按程序组织对机场高速公路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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