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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2002)


【颁发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发[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海关工作人中津贴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77元、副署长165元、司长153元、副司长143元、处长133元、副处长124元、科长115元、副科长107元、科员99元、办事员92元、高级技师124元、技师113元、高级工102元、中级工93元、初级工84元、普通工77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将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96元、副署长183元、司长170元、副司长159元、处长148元、副处长138元、科长128元、副科长119元、科员110元、办事员102元、高级技师138元、技师126元、高级工114元、中级工104元、初级工94元、普通工8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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