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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9号——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号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1三氯氟甲烷 CFC-112000 1400 600 2二氯二氟甲烷 CFC-123002 10 90 3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和CFC-11510070 30 41.1.1.—三氯乙烷 TCA 4800 3360 144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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