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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安徽省马钢公司1993-1995年税收承包返还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预函[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的《关于请求解决马钢公司1993-1995年税收承包返还问题的函》(皖政秘[2001]116号)收悉。经研究,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同意马钢公司在利税承包期间的超承包目标税收3.68亿元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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