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传输网建设管理,实现传输网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国内传输网包括省际干线传输网、省内干线传输网和本地传输网,采用的技术包括光缆、微波、卫星等传输技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国内传输网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传输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内传输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了解和掌握国内传输网建设情况,协调网络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鼓励企业(或单位)问联合建设,不同企业(或单位)的网络互为备用和保护,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三)鼓励企业(或单位)充分利用已建网络资源,挖掘已有网络潜力,提高效益。 (四)提倡采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 (五)要求企业(或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际和省内干线光缆传输网线路建设是传输网建设管理的重点。 第七条企业(或单位)国内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行业审批制度。 国内传输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实行行业初审制度。 第八条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逐年编制本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并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 第九条拥有跨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报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滚动期为三年或五年。 第十一条拥有跨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输网现状 1、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传输网组网情况,采用的主要技术,省际、省内干线和本地的光缆、微波传输网的线路长度及光缆纤芯长度,卫星转发器带宽和卫星地球站数量等); 2、光缆、微波省际干线路由图,其中,光缆图上应标注各段的路由长度、光纤型号、纤芯数和纤芯空余数,微波图应标注各段路由长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国内传输网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4、上一年度省际干线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 1、本年度新建传输网建设总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 2、本年度新建省际干线线路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资金来源等; 3、省内干线、本地传输网新建线路总长度和光缆纤芯总长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到滚动期末间的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输网现状 1、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传输网组网情况,采用的主要技术,省内干线和本地的光缆、微波传输网的线路长度及光缆纤芯长度,卫星转发器带宽和卫星地球站数量等); 2、光缆、微波省内干线路由图,其中,光缆图上应标注各段的路由长度、光纤型号、纤芯数和纤芯空余数,微波图应标注各段路由长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4、上一年度省内干线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5、上一年度本地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 1、本年度新建传输网建设总规模、总投资、投资来源; 2、本年度新建省内干线线路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资金来源等; 3、本地网新建线路总长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到滚动期末间的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十三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与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的规划期相同时,可不再另行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但要求该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中包含对应滚动专题规划的相应内容(滚动期第一年的具体建设项目安排等)。 第十四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企业(或单位)上报的本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给出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项目,在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申报审批时,应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初审。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申报审批时,应同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经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 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也须履行初审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可直接申报项目审批,免初审程序。 第十六条企业(或单位)申请项目行业初审或项目审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初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单位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审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有关批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同对该滚动专题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意见。 对于已批准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中所列限额以下传输网建设项目,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权限自行审批,免初审程序。 第十九条对于在已有传输线路上进行的传输系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编制综合多个相关项目的总体建设方案申请初审,免具体项目的初审。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建设传输网的通信企业和单位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络。 联合建设项目地方参建各方应联合按一个项目申请初审和审批。 联合建设项目的申报内容,除按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补充各参加企业或单位各自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参与军民合建项目的地方企业或单位,只能和经总参通信部批准的军队项目联合建设,并应联合按一个项目向国家计委或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二十二条参与国内传输网联合建设的各方必须在建设前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申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传输网项目采取组织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对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和传输网项目的审批和初审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 各省通信管理局对省内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和传输网项目的审批和初审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 第二十五条本地传输网项目的初审管理方式,由各省通信管理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