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200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交通厅(局、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部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1]258号)以及《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活动开展一年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目前在道路运输市场中非法营运、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私下转让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甩客、宰客、垄断市场、欺行霸市、超载、运输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还屡禁不止,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出现反弹现象。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十五”期间交通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省交通厅(局、委)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为进一步治理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把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对2002年继续开展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今年的清理整顿活动,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继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699号)和《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今年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01年清理整顿工作经验和巩固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难点问题,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二、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倒客”、“甩客”、“卖客”、“宰客”及骗货等严重侵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非法活动。要继续清理挂靠车辆,对目前挂靠在国有、集体汽车运输企业,以挂靠企业名义经营,而产权仍属个人的营运客货车辆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 2.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清理并废除各地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内容的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为争夺客源、货源阻碍外地车辆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要治理车站、车辆环境“脏、乱、差”现象,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开展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合做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所有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均应培训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具体活动方案,部将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后另行制定。 4.停止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在今年的清理整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的精神,尚未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不再实行;已经实行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满后不得再搞。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变相的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要积极推行客货运输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执行。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下发前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结束后,确需实施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禁止和打击私下转让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对参与买卖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的双方,都要严厉查处。对私下转卖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要收回其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并予以处罚;对私下购买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的,要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清理整顿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规章制度,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防止发生道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把好运输车辆、设备进入运输市场的准入关,强化客货运输源头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出站车辆超载,防止车辆“带病”行驶。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部令),积极开展驾驶员职业培训。 三、工作要求 1.各省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353号)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考核。8月中旬,部将组织几个检查组对各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互查,检查结束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进行自查;11月中旬部将对部分省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11月底前,各省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部;12月底,部将对全国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务院。 2.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报道清理整顿工作的动态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中国交通报》、《中国道运输》等报刊、杂志,要开辟相应的栏目报道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事件、特大或重大交通事故、典型的公路“三乱”要进行追踪报道或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