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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法发[2002]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业务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人员严重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审计署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审计长任组长,办公厅主任、法制司司长任副组长,人教司、监察局和各业务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制订评选标准,具体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审计署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5个。 第七条审计署机关业务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按照规定对本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办结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可以推荐1个审计项目,于第二年3月1日前将参加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和审计项目档案报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若干名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审计署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署机关各业务司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审计署于1999年3月12日发布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办理审计项目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附件:
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主要事实││ │和理由││ ├────────────┼────────────────────┤ │推荐意见││ ││(公章)│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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