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43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