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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2001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2002]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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