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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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