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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1号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的申请,龙口粉丝原产地域范围拟划定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和莱州市所辖行政区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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