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津价商[2001]516号)和《关于天津市疏导电价矛盾意见的请示》(津价商[2002]57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秦皇岛电厂0.3283元,杨柳青电厂0.38元,国华盘山电厂0.358元,国华三河电厂0.327元,大唐沙岭子电厂5-8号机组0.317元,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0.65元,大港电厂4号机组0.321元,陈塘庄热电厂0.451元,军粮城电厂5号机组0.246元、7-8号机组0.278元,天津一厂11号机组0.297元,滨海电厂0.52元,内蒙古东送电0.275元,山西东送电0.252元。 二、将降低现有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和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其中,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0.37分钱;用于解决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0.52分钱。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决定将天津市现行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9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3.9分钱,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2分钱,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4.3分钱。上述标准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同意天津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价后的平均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3元,各类用户的具体用电价格见附表。1999年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中的《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同时废止。 五、以上措施,自2002年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天津地区趸售电价表 三、天津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四、天津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五、天津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附表一:

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 ┃│不满1 │1-10 千 │35-11 │110 千伏│220千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千伏│伏│千 伏 ││伏及以│元/千瓦/│元/千伏安/月┃ ┃│││以下││上│月│┃ ┠──────────┼───┼────┼───┼────┼───┼────┼──────┨ ┃│││││││┃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10 │0.400 │0.400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00 │0.590 │0.590 ││││┃ ┠──────────┼───┼────┼───┼────┼───┼────┼──────┨ ┃三、商业用电│0.600 │0.590 │0.590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0.542 │0.532 │0.522 ││││┃ ┃电价│││││││┃ ┠──────────┼───┼────┼───┼────┼───┼────┼──────┨ ┃其中:中、小化肥│0.398 │0.388 │0.378 ││││┃ ┠──────────┼───┼────┼───┼────┼───┼────┼──────┨ ┃五、大工业用电││0.395 │0.380 │0.370 │0.365 │22.5│15┃ ┠──────────┼───┼────┼───┼────┼───┼────┼──────┨ ┃其中:电石、电解烧││0.378 │0.363 │0.353 │0.348 │22.5│15┃ ┃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中、小化肥││0.266 │0.256 │0.246 │0.241 │22.5│15┃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28 │0.418 │0.408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0.178 │0.175 │0.172 ││││┃ ┃电│││││││┃ ┗━━━━━━━━━━┷━━━┷━━━━┷━━━┷━━━━┷━━━┷━━━━┷━━━━━━┛ 附表二:
天津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 ┠────────────┼───────┬────────┨ ┃│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 ┃一、居民生活电价│0.309 │0.309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466 │0.466 ┃ ┠────────────┼───────┼────────┨ ┃三、商业用电│0.466 │0.466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407 │0.397 ┃ ┠────────────┼───────┼────────┨ ┃六、农业生产用电│0.370 │0.360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35 │0.130 ┃ ┗━━━━━━━━━━━━┷━━━━━━━┷━━━━━━━━┛ 附表三:
天津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 ┃分类电压等级│ 高峰 │非峰谷│ 低谷 ┃ ┠──────────────┼─────┼─────┼─────┨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 ┠───┬───┬──────┼─────┼─────┼─────┨ ┃大工业│非优待│1-10KV│0.551 │0.395 │0.255 ┃ ┃│││││┃ ┠───┼───┼──────┼─────┼─────┼─────┨ ┃││35KV-110KV│0.531 │0.380 │0.243 ┃ ┠───┼───┼──────┼─────┼─────┼─────┨ ┃││110KV-220KV │0.521 │0.370 │0.233 ┃ ┠───┼───┼──────┼─────┼─────┼─────┨ ┃││220KV及以上 │0.512 │0.365 │0.230 ┃ ┠───┼───┼──────┼─────┼─────┼─────┨ ┃│优 待 │1-10KV│0.519 │0.378 │0.251 ┃ ┠───┼───┼──────┼─────┼─────┼─────┨ ┃││35KV-110KV│0.500 │0.363 │0.239 ┃ ┠───┼───┼──────┼─────┼─────┼─────┨ ┃││110KV-220KV │0.489 │0.353 │0.229 ┃ ┠───┼───┼──────┼─────┼─────┼─────┨ ┃││220KV及以上 │0.480 │0.348 │0.226 ┃ ┠───┴───┼──────┼─────┼─────┼─────┨ ┃非、普工业│不满1KV │0.838 │0.542 │0.268 ┃ ┠───────┼──────┼─────┼─────┼─────┨ ┃│1-10KV│0.822 │0.532 │0.262 ┃ ┠───────┼──────┼─────┼─────┼─────┨ ┃│35KV及以上│0.807 │0.522 │0.258 ┃ ┠───────┼──────┼─────┼─────┼─────┨ ┃商业用电│不满1KV │0.945 │0.600 │0.278 ┃ ┠───────┼──────┼─────┼─────┼─────┨ ┃│1-10KV│0.928 │0.590 │0.274 ┃ ┠───────┼──────┼─────┼─────┼─────┨ ┃│35KV及以上│0.928 │0.590 │0.274 ┃ ┠───────┼──────┼─────┼─────┼─────┨ ┃非居民用电│不满1KV │0.945 │0.600 │0.278 ┃ ┠───────┼──────┼─────┼─────┼─────┨ ┃│1-10KV│0.928 │0.590 │0.274 ┃ ┠───────┼──────┼─────┼─────┼─────┨ ┃│35KV及以上│0.928 │0.590 │0.274 ┃ ┠───────┼──────┼─────┼─────┼─────┨ ┃农业生产│不满1KV │0.649 │0.428 │0.224 ┃ ┠───────┼──────┼─────┼─────┼─────┨ ┃│1-10KV│0.634 │0.418 │0.219 ┃ ┠───────┼──────┼─────┼─────┼─────┨ ┃│35KV及以上│0.617 │0.408 │0.215 ┃ ┗━━━━━━━┷━━━━━━┷━━━━━┷━━━━━┷━━━━━┛ 附表四:
天津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 ┃分类│项目│趸售电价(元/千瓦时) ┃ ┠──────────┼──────┼─────┬──────┨ ┃││1-10KV│35KV及以上┃ ┠──────────┼──────┼─────┼──────┨ ┃工业、非工业│高峰│0.663 │0.649 ┃ ┠──────────┼──────┼─────┼──────┨ ┃│非峰谷│0.407 │0.397 ┃ ┠──────────┼──────┼─────┼──────┨ ┃│低谷│0.166 │0.159 ┃ ┠──────────┼──────┼─────┼──────┨ ┃农业│高峰│0.593 │0.575 ┃ ┠──────────┼──────┼─────┼──────┨ ┃│非峰谷│0.370 │0.360 ┃ ┠──────────┼──────┼─────┼──────┨ ┃│低谷│0.161 │0.158 ┃ ┠──────────┼──────┼─────┼──────┨ ┃商业│高峰│0.780 │0.780 ┃ ┠──────────┼──────┼─────┼──────┨ ┃│非峰谷│0.466 │0.466 ┃ ┠──────────┼──────┼─────┼──────┨ ┃│低谷│0.171 │0.171 ┃ ┠──────────┼──────┼─────┼──────┨ ┃非居民│高峰│0.779 │0.779 ┃ ┠──────────┼──────┼─────┼──────┨ ┃│非峰谷│0.466 │0.466 ┃ ┠──────────┼──────┼─────┼──────┨ ┃│低谷│0.170 │0.170 ┃ ┗━━━━━━━━━━┷━━━━━━┷━━━━━┷━━━━━━┛ 附表五:
天津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 ┃用电类别│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 ┃│高峰│非峰谷│低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 ┠────────────┼─────┼────┼─────┼──────┼────┨ ┃│元/千瓦时 │元/千瓦 │元/千瓦时 │元/千伏安月 │元/千瓦/┃ ┃││时│││月┃ ┠──┬───┬─────┼─────┼────┼─────┼──────┼────┨ ┃直供│非、普│不满1KV │0.616 │0.398 │0.195 ││┃ ┃│工业││││││┃ ┠──┼───┼─────┼─────┼────┼─────┼──────┼────┨ ┃││1-10KV│0.601 │0.388 │0.189 ││┃ ┠──┼───┼─────┼─────┼────┼─────┼──────┼────┨ ┃││35KV及以上│0.585 │0.378 │0.184 ││┃ ┠──┼───┼─────┼─────┼────┼─────┼──────┼────┨ ┃│大工业│1-10KV│0.372 │0.266 │0.171 │15│22.5┃ ┠──┼───┼─────┼─────┼────┼─────┼──────┼────┨ ┃││35KV│0.358 │0.256 │0.163 │15│22.5┃ ┠──┼───┼─────┼─────┼────┼─────┼──────┼────┨ ┃││110KV │0.347 │0.246 │0.154 │15│22.5┃ ┠──┼───┼─────┼─────┼────┼─────┼──────┼────┨ ┃││220KV │0.340 │0.241 │0.152 │15│22.5┃ ┠──┼───┼─────┼─────┼────┼─────┼──────┼────┨ ┃│合成氨│1-10KV│0.354 │0.257 │0.170 │15│22.5┃ ┠──┼───┼─────┼─────┼────┼─────┼──────┼────┨ ┃││35KV│0.340 │0.246 │0.161 │15│22.5┃ ┠──┼───┼─────┼─────┼────┼─────┼──────┼────┨ ┃││110KV │0.332 │0.239 │0.154 │15│22.5┃ ┠──┼───┼─────┼─────┼────┼─────┼──────┼────┨ ┃││220KV │0.325 │0.233 │0.152 │15│22.5┃ ┠──┼───┼─────┼─────┼────┼─────┼──────┼────┨ ┃趸售││1-10KV│0.475 │0.374 │0.109 ││┃ ┠──┼───┼─────┼─────┼────┼─────┼──────┼────┨ ┃││35KV及以上│0.464 │0.364 │0.104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以上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及趸售电价表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4.3分,大工业用电2.9分、非普工业3.9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