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0—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1.8、3.2.1、4.1.3、4.1.4、4.2.2、4.2.3、6.1.1、9.2.1、9.5.1、10.9.3、10.9.8、11.1.2、11.1.4、11.3.1、11.3.6、11.4.12、11.7.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源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会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