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发[200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招远市、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山东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