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确认无误后,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附表:200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附表: 200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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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级别│中级│ 初级 ┃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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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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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工商管理│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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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农业│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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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商业│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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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价格管理│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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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营销│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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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物资│7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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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财政│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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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税务│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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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金融│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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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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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输水路│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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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输公路│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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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输铁路│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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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输民航│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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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力资源│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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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邮电│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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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房地产│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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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饭店管理│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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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商行政│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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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筑│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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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初级基础试卷总分为150分;中级专业试卷总分为140分,初级专业试卷总分为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