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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对河北省建设厅冀建建[2002]22号文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200亿斤国家粮储库工程部分合作监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冀建建[2002]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0亿斤国家粮储库工程属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中资公司将签订的监理合同转让给中资监理公司,中资监理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河北省的两家监理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规定,对此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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