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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安徽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示审定〈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请示》(皖价综[2001)357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同意《目录》所列项目。有关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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