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示审定〈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请示》(皖价综[2001)357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同意《目录》所列项目。有关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