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