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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联通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中国联通人字(2001)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联通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电信运营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电信运营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地市级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职)。 2.电信网络业务有关的外勤人员。 (二)从事网络管理、运营、维护、计费结算、客户服务岗位有关人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们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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