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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厦门、宁波、青岛市中心支行: 近期,一些分支行来电、来文,询问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 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问题,人民银行己会同有关部委研究上报了有关方案,并己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个人征信系统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运用统一的技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此,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委参加,成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这项工作,人民银行承担具体工作。 为防止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总行重申,各分支行要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340号),根据总行统一部署开展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组织、参与地区性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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