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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第41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废汽车压件 7 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76020000.10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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