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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合作设立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资一函[2001]1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安永大华会计事务所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7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在上海合作设立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甲方、乙方于2000年12月29日签定的企业合同、章程。 二、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应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现金缴清。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会计、审计、财务、税务方面的查帐、验资、清算、可行性研究评估、资产评估、帐务处理、财务分析、纳税计划编制等方面的服务。 四、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请通知企业凭此批复到我部领取批准证书,并凭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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